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国际A座17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FC7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异议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0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应当追加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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