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6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宏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邓尧,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联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宏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联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28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违约金等共计153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采取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3、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8年2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标额为1534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726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宁
人民陪审员周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