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3059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刘某乙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