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4372号
原告青岛华宝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沙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