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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142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同年5月12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