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142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同年5月12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