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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5955号 原告: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