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1民初191号
原告:***,男,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滨河路***E区8号。
被告:山西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土沃乡杏则村西。
原告***与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兰***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