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9021号
原告:某某变压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变压器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变压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3236元,诉讼保全费2244元,合计5480元,由原告某某变压器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