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2120号
原告:黑龙江致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杰,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致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龙江致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嘉城建设计有限公司,应以更名后中嘉城建设计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致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文沫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