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8458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第三人:重庆某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204.5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29179.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