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7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进贤架桥街。 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越秀区区。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住所地:龙**县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实际完成金额332917.45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27执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