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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91民初3027号 原告: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原告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5249.7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867.94元(以1075249.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并以1075249.99为基数,支付2023年1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案外人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7日注销)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就被告某乙公司将某某大厦改造工程的消防部分发包给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事宜作出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工程范围以及工程价款出现较大变更,故双方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以原告某甲公司名义于2019年12月18日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编号为JZ××××218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继续完成某某大厦项目施工。合同二包含了合同一中的某某大厦改造工程的消防工程部分,同时增加了弱电工程部分,并将工程造价增加至人民币160万元。合同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019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后,二被告某乙公司及某某建设公司却并未结清原告全部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075249.77元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结清工程款,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是案外人***借用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已经将收到的所有工程款支付给***个人或其指定的账户中,原告自认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均是由***支付,原告未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原告对于工程实际发包人情况知情。因此,本案遗漏了必要的被告,请法庭依职权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2、原告方所述2019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不属实。案涉工程是否竣工我公司不知情。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提供决算材料,并书面通知我方组织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条件,支付逾期违约金更无从谈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某乙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经公开招标形式中标“张家口市某某大厦3#楼餐厅区域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编号HBCT-190391-001)”,中标内容为:张家口市某某大厦3#楼餐厅区域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中某乙公司将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所有消防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项目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支付完毕工程款,并开具发票,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其公司支付其他合同价款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主张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本案工程于2019年7月左右已竣工并支付工程款项,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提起诉讼,且在此期间并未向某乙公司或法院提出任何履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提起诉讼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某乙公司有权不履行有可能产生的相应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编号JZXF-20190525证明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某某大厦改造工程火灾报警、喷淋所有消防工程;2、《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编号JZ××××218,并附签订合同情况说明证明某甲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某某大厦改造项目,接手某某大厦改造项目,合同包含了证据1合同中的消防工程部分,同时增加了弱电工程部分,并将工程价款增加到160万元;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份,餐厅区、会议区、办公区各一份,证明被告方总承包施工的某某大厦改造工程于2019年12月10日经整体验收合格;4、编号为JT××××159《建设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编号为JCHBHT20210126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工程移交单》,检测结果为合格;5、《结算审核报告》两份证明对被告方总承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6、《某某大厦消防审定表》,证明某某大厦改造工程消防工程审定的价款为1575249.77元;7、被告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一张和张家口银行《支付来账回单》三份,证明被告某乙公司已向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该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开具50万元发票;8、微信催款凭证、律师函催款凭证、律师函已送达凭证,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联系和委托律师向被告方催要欠付的工程款。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提供《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证明***系案涉项目实际发包人,也是工程款的实际付款义务人;2、提供***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自认其借用我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并对外发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义务均由其个人承担;3、提供原告公司负责人出具的《员工福利住房认购意向书》及收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公司负责人认可***系案涉项目工程款的欠付人,且与***就抵消工程款达成了初步的房屋折抵协议。 被告某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经公开招标形式合法承包该工程张家口市某某大厦3#楼餐厅区域装修改造工程;2、《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二者存在真实有效的分包法律关系并且该合同标注日期明显晚于原告提供的合同,故应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3、银行流水《电子回执单》三张,证明被告已向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4、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证明被告不仅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积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8,符合证据的三性,某某建设公司认为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对前两页不认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合同内容,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1-4项证据,原告均无异议,证据合法有效且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确认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经公开招标形式中标“张家口市某某大厦3#楼餐厅区域装修改造工程,中标内容为:张家口市某某大厦3#楼餐厅区域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同日,张家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乙公司将其中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餐厅区域项目的所有消防、通风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项目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分三笔向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编号JZ××××218。工程范围为某某大厦改造建设工程的消防及弱电工程。该合同包含了某乙公司与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餐厅区域消防工程,同时增加了弱电工程部分,工程造价为160万元。原告施工了办公区、会议区,被告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总额95%,剩余5%作为本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0日内全部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一年。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工程施工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应付款,如拖期不付,每日按拖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一付给乙方违约金;3、在合同期内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程竣工后,2019年12月10日,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评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张家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分别出具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对被告承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会议区、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金额分别为2710744.7元、4412207.79元。《某某大厦消防审定》餐厅区、办公区、会议区消防设施工程审定的金额为1575249.77元。经建设方要求和委托,2021年12月10日河北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消防设施等工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 另查明,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7日,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8日,法人均为***,均系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化要求,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予以注销,该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权利义务均由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享有和承继。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北京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及《某某大厦消防审定》汇总表可证实某某大厦改造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审定金额为1575249.77元,原告施工的办公区、会议区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1146065.14元,因被告某乙公司已支付餐厅区工程款50万元,剩余工程款1075249.77元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就未支付的1075249.77元工程款请求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24日前交付使用,被告未提出反证,本院认定工程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原告主张某某建设公司在此之前给付工程款总额9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12月10日,河北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消防设施等工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开始计算一年保修期。2022年12月20日前,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应给付原告剩余5%工程款。本案合同双方虽约定了延迟付款违约金,但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从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在法庭审理中,根据法庭查明被告某乙公司已支付500000元全部工程款的事实,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故被告某乙公司不再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程款1075249.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75249.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1.5=5.775%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6.53元,减半收取7763.27元,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