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3民初2652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