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10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民族、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与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诉称:2018年,各被告雇佣原告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巴拉山工地铺地砖、粘墙砖。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2000元,尚欠劳务费40000元未支付。 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所有信息均不详,没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确认其户籍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成为其起诉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定理由,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为赤峰市松山区水岸龙庭小区8号楼1单元1101,本院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该地址登记户主姓郑,并非被告***,且被告***的住址和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赤峰市松山区,故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