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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0民初2398号 原告: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河北省某某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