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3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福仁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阿热勒镇科聂科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仁源乳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220000元,下剩案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仁源乳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386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