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834号
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新疆***县教育局,住所地***县友好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赛提尼亚孜,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