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城西街道办古勒巴格社区古巴格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66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042400元(其中案款4000000元、执行费42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 庆 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