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慕士塔格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贺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7,304.69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1,214.69元(其中案款267,304.69元、执行费3,91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习 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