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东,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城西街道办古勒巴格社区古巴格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64,45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9执18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王玮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文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