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伯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恢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精河县伯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托里乡浩图纳莫敦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精河县伯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新010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恢案款350815.37元,下剩案款425014.63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精河县伯乐热力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邢文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