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镇东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提白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提县人民政府右侧。
法定代表人:吐尔逊吐尼亚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提白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9,323.27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提白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10,716.27元(其中案款899,323.27元、执行费11,39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