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03行初57号
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房管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加志,区长。
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凉五未决字(2019)005号]及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武政行复字〔2019〕15号)。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其与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凉五未决字(2019)005号]不再具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建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