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负责人:马永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明确涉案债权债务承担的责任主体,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19号民事判决;
准许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246元,减半收取49123元,由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246元,减半收取49123元,由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焱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