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5460号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3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 被告: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中畦村皇台路533号。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