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818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
法定代表人:崔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刘临路大慈村盛苑小区3号楼1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范效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国新艾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二环路1幢办公2楼208室(甘鑫物种北侧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王国青,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赵长广,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第三人:刘宗元,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新艾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长广、第三人刘宗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查明本案第三人赵长广现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其明确告知不愿交纳公告费。且本案经本院审查及询问,原告起诉的第三人刘宗元应当刘宗明,刘宗明亦明确告知本院原告起诉错误不会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学 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