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财保22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倪佳,该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培工,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天马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房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崔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雷海路。
法定代表人:蔡建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93321.55元[财产线索:1、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武威市云翔十字支行、账号:1045××××2415;2、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账号:9319××××0202;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威市凉州区支行、账号:2036××××2211;4、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分行广场支行、账号:6200××××1857;5、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200××××9533;6、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200××××1798;7、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西街支行、账号:6200××××0079;8、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西街支行、账号:6200××××8938;9、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300××××4505;10、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天马支行、账号:1022××××0507;11、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4801××××8431;12、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南关东路支行、账号:6631××××0010;1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账号:9990××××069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93321.55元[财产线索:1、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武威市云翔十字支行、账号:1045××××2415;2、武威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账号:9319××××0202;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威市凉州区支行、账号:2036××××2211;4、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分行广场支行、账号:6200××××1857;5、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200××××9533;6、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200××××1798;7、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西街支行、账号:6200××××0079;8、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武威市分行西街支行、账号:6200××××8938;9、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300××××4505;10、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天马支行、账号:1022××××0507;11、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4801××××8431;12、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南关东路支行、账号:6631××××0010;1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账号:9990××××0699]。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