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长鼎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4381号
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
法定代表人:崔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被告:甘肃长鼎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1号公寓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生于1969年6月5日,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王淑萍,女,生于1975年11月2日,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李俊生,男,生于1951年12月2日,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市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甘肃长鼎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鼎黄埔公司)、**、王淑萍、李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9月6日,武威市经济发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946元,减半收取64973元,由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施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