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民委员会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2民特28号 申请人: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0746927H。住所地:济**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济**市历下区。 申请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民委。住所地:高青县县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住淄博市高青县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金41000.00元;2、款项打入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户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高调[2016]3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