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328民初2192号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0746927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鲁大道3189号西进时代中心A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8MB2870827W,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行政中心B座10楼。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系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应付工程款3,406,219.17元;2.请求判令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应付工程款利息47,495.76元;3.请求判令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就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被告)作为采购人的“蒙阴县六馆一中心文化馆剧场舞台设备安装工程”,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依照甲方要求工期及客观情况,项目于2020年9月7日正式进场施工,于2021年12月22日顺利通过甲方对项目进行的整体验收、移交工作,并于2022年11月16日完成审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甲方安排顺利如期完成项目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物到场,设备经甲方和监理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0%,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审定价的97%,余款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应付项目款共计11,671,608.91元,实付项目款共计8,265,389.74元,本次应付项目款3,406,219.17元。原告就本项目被告迟延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事宜多次联系被告进行催款,但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要求判决被告履行足额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之规定,追究被告全部违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支付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406219.17元,被告分七笔转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西站支行,账号:866117721014********)。第一笔150000元,于2023年6月15日之前拨付(该笔款项于2023年6月6日已拨付);第二笔400000元,于2023年7月15日之前拨付;第三笔500000元,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拨付;第四笔500000元,于2023年10月15日之前拨付;第五笔500000元,于2024年3月15日之前拨付;第六笔500000元,于2024年6月15日之前拨付;第七笔856219.17元,于2024年10月15日之前拨付。 二、本案诉讼费34430元,减半收取172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