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1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陆保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翟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焦作市路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