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403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40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1363.64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一年。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甘家口支行,开户账户:11×××03;开户行招商银行甘家口支行,开户账户:11×××02;开户行: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户:11×××75的账户冻结。因其名下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02×××26账户当前余额为826238.78元,已符合(2020)鲁1702民初4030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存款数额的要求,现属超额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甘家口支行,开户账户:11×××03;开户行招商银行甘家口支行,开户账户:11×××02;开户行: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户:11×××75的账户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效春
书记员  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