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702民初4030号
原告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发电力)与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发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在初、被告龙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9年2月26日原告伊发电力与被告龙高科公司签订的《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合同总价款为20313636.64元,龙高科公司已支付122万元,剩余811363.64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对剩余价款均予以认可。2019年9月26日,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后性能试验报告》,报告载明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5日,即视为2019年7月16日前涉案工程已经电厂相关部门竣工签收,涉案合同第5.1.4条约定:“工程竣工机组启动经电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签收后,确认无施工缺陷、经项目经理核实确认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23%的竣工款(¥471500.00)”,故对于龙高科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认可。涉案811363.64元未支付的工程款包含143500元质保金,该合同第5.1.5条约定:“设备自第三方性能验收合格安全运行12个月后,一年内无安装质量问题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7%的工程质保金(¥143500.00元)。”涉案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成就,且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故对于原告伊发电力要求被告龙高科公司支付811363.64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机组启动经电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签收后支付除质保金以外全部工程款,则龙高科公司付款时间至迟应当为2019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龙高科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其应当以667.863.64元(811363.64元-14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伊发电力给付利息。以1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伊发电力给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龙高科公司与业主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签订了《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技术协议》。2019年2月26日原告伊发电力与被告龙高科公司签订的《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该《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技术协议》的分包合同。该协议约定“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2050000.00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元整(含10%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合理利润、人材机、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间接费)。”2019年5月19日伊发电力与龙高科公司签订《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施工合同总价按新税率,现变更为20313636.64元(含9%增值税)。”合同签订后,龙高科公司按照原告的施工进度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了20万元,于2019年4月2日支付了20万元,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了30万元,于2019年5月14日支付了12万元,于2019年6月27日支付了10万元,于2019年7月19日支付了30万元,共计支付122万元,剩余811363.64元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9月,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炉A、C层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后性能试验报告》,报告载明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5日。
一、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1363.64元; 二、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即以667.863.6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伊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6元,减半收取计6208元,保全费4577均由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效春
法官助理屈玥彤 书记员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