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民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9956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2024年1月3日,本院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1.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