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3638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李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二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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