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367号
原告:河津市中辉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赵家乡史恩庒村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2882MA0KD0B9X7。
法定代表人:毛喜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李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西路27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5MA60H73GXG.
法定代表人:唐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兰芳,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仁超,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中辉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中辉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中辉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津市中辉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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