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359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李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7971861Q。
法定代表人:胡亮。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7.32元,减半收取4593.66元,由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丽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