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25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林。
被保全人: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亮。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1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54万元。2022年4月12日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2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北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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