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单元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向华、冉义川、孙克文、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蒋天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渝0230执保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渝0230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在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中的280000元,同时查封了**、***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刘雪梅(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309103320)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大道x段xx号(金科黄金海岸)xxx号车位【产权证号:渝(2021)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后双方涉及诉讼案二审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渝0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蒋天友向**、***支付工程款227325.4元及利息。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亦同意解除对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承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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