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4333号
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物资材料采购合同》,被告在合同中盖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取公司成渝扩能改造项目经理部印章。该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在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即为本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2018年6月5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渝扩能改造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内容:“……如我项目部未按此承诺如期付款,贵司有权向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支付。”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虽依照承诺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该付款承诺书并未加盖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经办人与《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授权代表也并非一致,付款承诺书不能产生变更《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凯
书记员  盛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