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626号
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石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
法定代表人:陈维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辉,男,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基龙,男,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88号22栋门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0174G。
法定代表人:李卫,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2号A3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384330。
法定代表人:李杰,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8元,减半交纳13639元,由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谢国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