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财保540号
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新桥村石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
法定代表人陈维顺。
委托代理人柳涵,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96845。
法定代表人谢华安。
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财保5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