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5562号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三十埠社居委程小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754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