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施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5562号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三十埠社居委程小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754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