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1396号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肥东经济开发区三十埠社居委程小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9117549N(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达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奥斯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书》第12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而甲方就是达奥斯公司,注册地在肥东县,故本案应移送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