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路18号**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2元,减半收取计8216元,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原告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