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4099号
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新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80158667Y。
法定代表人:程从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农民新村C6-1、C6-2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1812362。
法定代表人:肖英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东
书 记 员 胡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