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6民初186号
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下欠款项为由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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