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执异11号

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附38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罗应安

审判员  金忠明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