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执异11号
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附38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罗应安
审判员 金忠明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