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86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附38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67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移送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5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535号案件中的案款217678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