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附38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67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移送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